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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规程

创建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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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规程

 

    为切实做好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规范有序进行,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规程。本实施规程适用于经人社部和省级人社部门备案的中央在甘企业,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省属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工作。

 

第一章  申请备案

    第一条 申请备案单位包括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

  (一)企业申请备案。省内各市州、甘肃矿区和兰州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属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承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服务的部门申请备案,报送相关材料,省属企业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备案,也可选择到属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承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服务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备案。按人社部“双备案”管理要求,中央企业在人社部备案后,其驻甘单位向省级中心进行备案。

  (二)社评组织申请备案。符合申报条件的省属企业、行业协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社评组织根据要求向省级中心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请备案;在全省行业内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属单位需要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由所在地市州人社部门向省级中心择优推荐。

第二条 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目录。

  (一)企业申请备案提交材料包括:

    1.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报告;

    2.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备案目录;

    4.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

    6.评价内容及形式;

    7.评价质量管控措施;

    8.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制度清单; 

    9.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兑现措施。

  (二)社评组织申请备案提交材料包括:

    1.备案申请报告;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

    3.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二章  备案受理

    第三条 省级中心和市级中心负责对申请单位申报的备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核验,确认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省级中心组织专家,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材料核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请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是否具备条件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省人社厅同意后,由省级中心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市州(县区)评估工作由各市州人社部门指导市级中心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备案单位名单和备案职业(工种)目录报省级中心。

 

第三章  备案公布

    第五条 省级中心负责汇总本级及各市州公示无异议的备案单位名单,并将各备案单位职业(工种)目录报送人社部鉴定中心复核。经部中心复核无误后,由省级中心出具审核报告,省人社厅或各市州人社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回执。备案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通过省人社厅和各市州人社部门备案的单位,由省级中心负责将备案单位信息、职业(工种)目录、备案回执等资料报送人社部鉴定中心进行报备,并在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作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省级中心负责对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定期公布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调整职业(工种)的,向所备案的省级中心或市级中心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经省级中心或市级中心核验后将结果报送备案的人社部门复核后出具变更信息回执,省级中心根据变更信息回执向人社部鉴定中心申请变更备案信息。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 中央在甘企业组织人员参加其总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在认定前向所备案的省级中心报备时,须附其总部组织等级认定的有关文件;认定后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入网信息数据时,须附其总部认定结果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如需对外省的子公司、分公司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每批次认定前需向备案的人社部门报备后组织开展等级认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受本行业其他企业的委托,对委托单位的在岗职工、在委托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开展等级认定工作的,须附委托单位的委托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备案的人社部门报备后组织开展等级认定。

 

第五章  认定准备

    第十三条 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须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制定认定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认定职业(工种)及相应等级、申报条件、报名时间、认定时间和地点、评价方式等。

    第十四条 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条件受理认定人员报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受理。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138号)要求,企业开展自主认定的可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在认定15个工作日前填写本批次认定的《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备表》(附件1)《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备汇总表》(附件2),并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3),报送所备案的省级中心或市级中心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要召开认定考务安排会,布置认定考场编排和考生考位,确定工作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等,明确各自分工职责和工作要求。编印并向申请考生核发准考证。

    第十七条 理论知识认定考场必须单人单桌,前后左右间距保持80厘米以上,每一标准认定考场不得超过30人,至少设监考人员2名。实际操作选派考评员不少于3人,组成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名。

    第十八条 考试前一天要在醒目位置张贴认定考场分布示意图、路标、考试时间、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等信息,组织考生提前熟悉认定考场和实操设备、工位等。

    第十九条 认定考场要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场地、保密室、医务室和考生禁带物品存放处等,确保认定期间医疗、保卫、后勤等安全和服务工作。认定考场应符合整洁、卫生、通风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原材料齐全,配备设备检修设备等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在开展自主认定时,可结合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自主确定认定方式,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认定方案,明确要求,客观公正。向企业员工广泛进行公示,明确自主认定方式等内容,并向备案的中心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制定疫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等级认定评价期间相关工作。

 

第六章 命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可自行命题,也可使用国家题库,或自行命题与使用国家题库相结合。试题使用题库抽取或单次命题的方式,要建立健全题库运行和试卷管理等工作台账。

    第二十三条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理论考试,以客观性试题为主;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理论认定试题采用主客观试题相结合、题库组卷和专家命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试卷印刷和分装、工件准备要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电子试卷信息、纸质试卷的运送、交接,应制定严格保密措施和完整交接记录。

第七章 题库建设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自建题库如有需求可向省级中心申请技术支持,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相互申请实现题库资源共享,开发完成后可采取自愿原则,将题库资源纳入省级中心国家题库甘肃省分库共享使用。

    第二十六条 题库开发的题型按照《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卷)库资源开发手册》的要求,根据题库试运行效果,结合备案职业(工种)的生产技术发展变化情况,由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时组织题库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中心负责制定备案职业(工种)和相应技能等级国家题库企业自主认定开发规划,编制题库开发技术规程,组织题库开发人员技术培训,组织题库开发、编写、审定和入库。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硬件及师资力量完备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依据“谁编制、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题库编制技术规程,负责题库的开发、运行、修订、质量管控工作;同时负责题库问题的收集、整理和日常维护,及时修正试题错误。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中心向全省征集命(审)题专家,建立专家信息库,择优颁发专家聘书。题库开发前组织专家开展命题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题库开发质量。

    第三十条 命(审)题专家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4。

 

第八章  认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认定考场参加理论和实际操作认定,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要严格仔细核对每一位考生的身份等信息。认定期间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进入工作岗位时须佩戴卡证上岗,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好各自岗位职责,确保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理论认定采取闭卷方式,如采用计算机上机考试的需配备机房管理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认定实施,可以结合不同职业(工种)特点,参照技能等级标准评分要求规范组织。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通过考核方式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认定的,除理论和实操考核外,还需组织开展论文技术答辩和综合评审。

    第三十五条 企业自主确定认定方式,要严格按照制定的认定方案规范实施。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认定的,也可按企业制定的认定方案,通过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九章  质量督导

    第三十六条 省级中心和市级中心负责对所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或携带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第三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外督,外督由省级中心培训后发放证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为内部质量督导员,内督由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确定并发放证卡,负责对本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内督。相应委派机构从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中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派遣。委派机构也可与质量督导员签署聘用合同,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可续聘,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八条 质量督导员职责:监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第三十九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要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不得泄露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第四十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认定场地秩序、证书管理与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

  (三)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

日常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提倡技术督导。结合实际,增加督导频次,扩大督导覆盖面。

专项督导重点检查短期质量督导未覆盖或督导安排较少的单位,或不定时针对评价过程中某一环节开展的监督检查。如检查评价试题与评价标准契合程度、考生资料保存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由省级中心、市级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外部督导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3名以上质量督导员组成。工作程序如下:

  (一)督导小组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监督检查考场考务管理行为是否规范,考务安排是否全面详实,监考人员是否到位;

  (二)督导小组抽查考评人员资格条件,抽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件是否齐全;

  (三)督导小组观察与检查考场纪律,监督考评人员、监考人员的工作行为是否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

  (四)督导小组检查试卷的安全保密、交接保管,是否按规定时间启封、发放、回收试卷,试卷评阅与认定结果评定;

  (五)督导小组听取意见,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相关人员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沟通交换督导意见;

  (六)督导小组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作出书面评价,并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反馈;

  (七)委派机构根据督导小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申辩意见,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发出督导意见书;

  (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应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十章  结果认定

    第四十四条 当次认定结束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阅卷评分。理论试卷采取认定后统一阅卷;实操认定由考评人员即时评分并汇总最终成绩。

    第四十五条 理论、实操认定均采用百分制,每项得分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除理论认定和实操认定合格外,还需论文技术答辩和综合评审全部合格通过者为认定合格。

    第四十六条 企业自主确定认定方式的,由企业按照认定方案自主确定认定结果。

    第四十七条 认定工作全部结束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应即时汇总认定合格人员,对合格人员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投诉及成绩复核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一章  证书核发及信息入网

    第四十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将认定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人员信息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信息入网人员花名册》(附件5)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统计汇总表》(附件6)报送所备案的省级中心或市级中心核验。市级中心核验无误后,将证书上网数据信息报至省级中心,由省级中心统一负责录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开认定结果。

    第四十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要求及参考样式(附件7)和职业技能等级编码规则印制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证书样本(含印章内容)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档案及数据管理

    第五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资料应妥善保管,要建立专门的资料档案存放室,由专门的部门指定专人统一管理,确保责任可追溯、可倒查。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

    第五十一条 加强档案资料的各项安全保密工作,建立资料室的安全、保密和消防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整洁、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二条 到期的资料要建立评估、销毁程序,由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负责人组成评估小组,对保存资料的价值及以后的需求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通过后统一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归档资料、文件等。

    第五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数据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定期汇总、统计各类数据,按要求向所备案的省级中心和市级中心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市级中心对报送的统计数据核验、汇总后报送至省级中心,由省级中心统一汇总后按要求上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发现伪造申报信息或考试舞弊的人员,由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取消其认定资格;对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发现违规违纪并受查处的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撤回相应证书,并将违规违纪情况计入考生诚信档案,同时报送省级中心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平台删除其证书信息。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组织管理不善,特别是进行虚假认定、超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出现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或规范开展工作、成绩造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由人社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取消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资质并列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失信黑名单。

    第五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情形的,由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委派机构视情节停止有关人员的认定工作、撤回考评人员或质量督导人员证卡,或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直至取消其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工作资格。同时,将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进一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省级中心和市级中心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及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阅卷评分、评审和主持面试过程中未按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擅自泄露阅评结果,偷换涂改答卷、认定成绩等弄虚作假的,由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或建议其所在单位取消其今后参加认定的工作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等级认定相关信息材料内容泄露、损毁、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监督管理中未涉及到的违纪违规情况和处理措施,根据人社部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备表

                                                  2.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备汇总表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人员花名册

                                                  4.甘肃省技能人才评价命(审)题专家推荐表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信息入网人员花名册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汇总表

                                                  7.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